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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施顏祥:ECFA逐條文字修正 恐怕重新協商
ECFA已經送立院審議,但立法部門提出ECFA是「協議」,不能視同為「條約」,經濟部認為,按照台灣已經洽簽有4個FTA的前例,以及國際FTA慣例,立法審議從從來沒有「逐條審查」,如果逐條審查,則必須重啟協商。(戴瑞芬報導)
經濟部長施顏祥認為,ECFA應該是比照FTA進行立法審議,按照國際慣例以及台灣已經洽簽有4個FTA的前例,立法院只能行使同意或不同意,不能逐條審,如果逐條做文字修正,恐怕就要重新協商
『行政部門是認為以過去的FTA慣例,包括國際跟國內本身,我們一直主張要比照國際FTA慣例,整個ECFA包括附件,都不應該修正。立法院要採取准或否,同意或不同意。不能說我這邊改兩個字,那邊拉回去,那就要重新協商。這個一般在國際上談FTA,大概都沒有這種做法。』
按照台灣已經洽簽有4個FTA的前例,第一個與巴拿馬FTA是逕付二讀,之後三個雖然逐條審,卻不做文字修正,只做同意權行使,國貿局長黃志鵬說
『第一個是台巴(巴拿馬),民國92年的時候送立法院,經過院會程序委員會建議逕付二讀,主席就詢問有沒有意見,因為沒有意見,所以就決定逕付二讀所以台巴是逕付二讀的。可是後來三個FTA四個國家,沒有逕付二讀,它是有逐條審,可是逐條審也是只有Yes或No,沒有修正。』
經濟部強調,ECFA內容的確是協議的位階,應該比照FTA國際慣例進行立法審議。
文章來源: 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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