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民法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換句話說,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辦
理財產協議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均為公同共有。
市稅處說,有關公同共有之地價稅繳款書,該處係將全部繼承人列名,只要向其中任何一人完成送達,就發生送達效力。市稅處又說,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類此送達如逾期未繳案件自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但為求慎重及避免爭議,於向其中任何一人完成送達後,尚會以公文再通知其他共有人,促請
協商儘速繳納,以免逾期未繳被該處依規定將共同列名者移送強制執行。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