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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貧窮線調高 逾85萬人受惠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周永捷台北1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提高貧窮線,增訂中低收入戶的規定,新增58.8萬人適用,總計85.2萬人受惠,將於民國100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修正後各縣市最低生活費分別為:台北市1萬4794元、大高雄市1萬1146元、新北市1萬1832元、大台中市1萬303元、大台南市1萬244元、台灣省其餘縣市1萬244元。
行政院9月間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並送立院併案審查,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劉建國立即排入委員會議程審查,由於朝野立委意見不一,包含行政院版共有27個版本。委員會經過5次開會討論,終於在11月3日初審通過。
不過,委員會審查時,朝野對於實施日期意見不一。民進黨團主張儘快實施,並強調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立法院備詢時曾承諾只要完成立法,就可以在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內政部則以行政作業來不及,主張在100年9月1日實施。
實施日期經朝野協商後仍無共識,國民黨團上午在立法院會中提出100年7月1日實施的新版本,經過院會表決,41票贊成、29票反對,獲得通過。
國民黨立委侯彩鳳表示,此項修正有多項突破,包括放寬家庭人口定義,救助門檻認定大幅降低,估計受惠民眾達85萬多人;此外,低收入戶年滿65歲、或懷孕3個月、或身心障礙者,皆可加發3個月的生活輔助金。
民進黨立委陳節如指出,現行社會救助資格條件嚴格,接受社會救助的人口歷來都不到1%,和鄰近南韓、香港等國家或地區相差3到5倍;此次修正後,調整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納入照顧,相信可解決過去的問題。
最低生活費的定義,從原本最近1年當地區「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的60%,改為最近1年當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但不得超過全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70%,也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
以台北市為例,雖然台北市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是新台幣1萬6739元,但卻高於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的1萬4794元,因此台北市的低收入標準就是1萬4794元。
由於台南縣市最低生活費為9844元,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的平均數1萬244元,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在委員會審查時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升格後的大台南市最低生活費水準不應低於1萬244元,並獲得委員會通過。
社會救助法經修正後,放寬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並提供中低收入戶的法源,全國分為7區作為計算範圍;草案也訂定年度變動率未達5%以上,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使弱勢家庭能較穩定受到照顧。991210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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