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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貧窮線調高 低收戶福氣啦
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提高貧窮線,增訂中低收入戶的規定,新增五八‧八萬人適用,總計八五‧二萬人受惠,將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
修正後各縣市最低生活費分別為:台北市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四元、大高雄市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六元、新北市一萬一千八百卅二元、大台中市一萬三百零三元、大台南市一萬二百四十四元、台灣省其餘縣市一萬二百四十四元。
行政院九月間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並送立院併案審查,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劉建國立即排入委員會議程審查,由於朝野立委意見不一,包含行政院版共有廿七個版本。委員會經過五次開會討論,終於在十一月三日初審通過。
不過,委員會審查時,朝野對於實施日期意見不一。民進黨團主張儘快實施,並強調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立法院備詢時曾承諾只要完成立法,就可以在一百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內政部則以行政作業來不及,主張在一百年九月一日實施。
實施日期經朝野協商後仍無共識,國民黨團在立法院會中提出一百年七月一日實施的新版本,經過院會表決,四十一票贊成、廿九票反對,獲得通過。
國民黨立委侯彩鳳表示,此項修正有多項突破,包括放寬家庭人口定義,救助門檻認定大幅降低,估計受惠民眾達八十五萬多人;此外,低收入戶年滿六十五歲、或懷孕三個月、或身心障礙者,皆可加發三個月的生活輔助金。
民進黨立委陳節如指出,現行社會救助資格條件嚴格,接受社會救助的人口歷來都不到一%,和鄰近南韓、香港等國家或地區相差三到五倍;此次修正後,調整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以下納入照顧,相信可解決過去的問題。
最低生活費的定義,從原本最近一年當地區「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的六○%,改為最近一年當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但不得超過全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七○%,也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
以台北市為例,雖然台北市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是新台幣一萬六千七百卅九元,但卻高於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七○%的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四元,因此台北市的低收入標準就是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四元。
由於台南縣市最低生活費為九千八百四十四元,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的平均數一萬二百四十四元,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在委員會審查時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升格後的大台南市最低生活費水準不應低於一萬二百四十四元,並獲得委員會通過。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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