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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提款卡忘掛失 被當人頭詐欺犯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1名21歲謝姓男子弄丟了提款卡,卻失忘去掛失,提款卡落入詐騙集團手中,被當成人頭帳戶,謝某也因此成了詐欺共犯,但彰化地院22日審理後,認為男子有正當工作,且還保有存摺正本,與一般出售帳戶的行為不太一樣,因此在缺乏更多證據下,諭知無罪判決。
地院判決指出,1名女子想要貸款,卻反而遭詐騙集團騙了5600元,使用的正是謝某的郵局帳號,因此報警處理,由於詐騙集團不但有提款卡,還有密碼,因為檢方認定謝某是共犯,將謝某起訴。
出示存摺 法官還清白
法官審理期間,謝某堅決否認犯案,強調他因為當兵要轉帳才開設郵局帳戶,退伍後弄丟提款卡,母親本來要去幫他辦掛失,但因非本人而未辦成,之後,他因為工作忙,加上很少使用該帳戶,所以也忘了再跑一趟郵局去辦理掛失,謝某同時出示帳戶的存摺正本與印鑑,希望證明自己的清白。
法官審理指出,一般詐騙集團購買人頭帳戶,為防止詐騙金反遭原帳戶持有人領走,都會要求出售者連同存摺一起交付,出售帳戶者也會在一段時間後辦理掛失,以利自己將來以「遺失」為由脫罪;但在此案中,完全沒有這些情況出現,謝某反而未積極辦理掛失,讓自己很明顯的陷入詐欺共犯情況中,顯與常情不符,此外,謝某退伍後就有穩定工作,根本無需再賣帳戶賺小錢,因此,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下,接受謝某「遺失後,忘了辦理掛失」的說法,判決無罪。
文章來源: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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